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务公开 > 重要公告

关于公开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6-24 17:17:24 打印 字号: | |

关于公开选任管理人的公告


 

申请人保力新(东莞)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人沈耀启与被申请人蚌埠天一锅炉制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人姜和祥与被申请人安徽诚信财富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三案,我院已受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的有关规定,采取竞争方式指定管理人,现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保力新(蚌埠)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蚌埠片区禹会区长青乡黄山大道9501号禹会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4MA2XJBB12C。法定代表人赵军,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该公司成立2021年4月9日,注册资本1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软件开发;智能机器人的研发等。

蚌埠天一锅炉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长征路124号(华光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1498706619。法定代表人王署光,该公司总经理。该公司成立于1989年7月17日,注册资本1300万元。经营范围B级锅炉的制造等。

安徽诚信财富投资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朝阳路与红旗路交叉口锁厂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3280878161。法定代表人陈广辉,该公司经理。该公司成立于2015年3月5日,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为投资信息咨询服务等。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人为编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破产管理人名录中的机构管理人。

2、申报机构可以同时申报参加上述三个破产案件。

3. 申报机构拟委派参与管理人的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情况,并提供反映专业水准的其他材料,应附成员名单、基本资料、联系电话。

4.申报机构及其人员不得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九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不得或不宜担任管理人的情形。

5.申报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三、申报方式

申报管理人的机构应于报名期限内向本院提交申报书(一式三份)及相应的证件、资料。

申报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1、申报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申报机构成立时间、规模、编入人民法院管理人名册证明材料,并提交拟委派参与本案破产管理人团队负责人及团队核心成员、常驻人员的执业经历和业绩,以及参加破产业务培训的情况介绍。

2、申报机构拟定的本案工作方案,包括但不限于工作计划、工作思路、工作组织架构、职责分工、工作流程等内容。

3、申报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存在依照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应当回避或依法不应被指定为管理人情形的声明。

4、管理人报酬的报价方案。

5、管理人承诺书,承诺如果债务人资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时自愿放弃管理人报酬。

6、以上资料均须书面报送到我院。申报机构须确保所提交的上述资料均真实、合法,如经核查发现存在虚假及违法情形,该机构将不得再担任本案管理人,并将被列入本院管理人黑名单。

四、报名时间及方式

报名截止时间:2024年7月5日下午5时30分。

报名方式:我院接受现场报名,或将申报书及相应资料邮寄至我院联系人处。

五、选取方式

本院评审委员会将在申报的机构中依法择优确定管理人。

六、报名地点与联系人

报名地点: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自贸区法庭

地址:蚌埠市高新区高新投资大厦四楼西侧自贸区法庭。

联系人:周平、王芸芸

联系电话:0552-4950970;18055201113(周);

18005522283(王)

 

 

 

 

 

二四年六月二十四

 

 

 

本公告在本院官网发布。


责任编辑:审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