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成飞:
本院受理原告王来顺诉被告成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304民初51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成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王来顺借款115000元;2、驳回原告王来顺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告成飞负担2472元,由原告王来顺负担1828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