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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公告
  发布时间:2023-12-20 09:35:39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2023)皖0304民初5542

胡本健

本院受理原告胡晓云诉被告胡本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304民初554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胡本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胡晓云借款本金40000元及利息(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8月18日起,按照月息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4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2023年10月17日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扣除已偿还的10000元利息);2、被告胡本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胡晓云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1月20日起,按照月息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6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2023年10月17日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3、被告胡本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胡晓云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以60000元为本金,自2015年3月2日起,按照月息1.5%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以60000元为本金,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照2023年10月17日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本金付清时止);4、驳回原告胡晓云的其他诉讼请求5、案件受理费6969元,由被告胡本健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O二三年十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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