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304民初5540号
陈夕春、余志琴:
本院受理原告姜升亮诉被告陈夕春、余志琴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304民初55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陈夕春、余志琴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姜升亮货款3695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36950元为基数,自2010年9月25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以3695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起诉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36950元付清时止);2、驳回原告姜升亮的其他诉讼请求;3、案件受理费724元,由被告陈夕春、余志琴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二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