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皖0304民初5539号
马长城:
本院受理原告关世洋诉被告马长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3)皖0304民初5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马长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关世洋劳务费70000元;2、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被告马长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O二三年十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