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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经济补偿金计算中的“月工资”应为应发工资而不是实发工资
作者:王静  发布时间:2023-03-07 10:48:18 打印 字号: | |

【案例】2019年8月2日,原告赵某入职被告安徽某科技发展公司,从事出纳工作。2022年9月20日,原告向被告递交《离职申请书》。2022年10月20日,原告离开被告公司,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原告离职前12个月的实发月平均工资为6500余元,实发工资加上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及税前应发月平均工资为8000余元。原告离职后遂向被告所在地的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称其离职系因被告拖欠工资所致,仲裁请求被告支付其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在仲裁过程中,认定被告有拖欠工资情况,故支持了原告的该项仲裁请求。后,原告因对其他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原、被告对仲裁裁决中的经济补偿金计算基数产生分歧,原告认为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工资应是原告离职前12个月的应发月平均工资8000余元,被告辩称应是原告离职前12个月的实发月平均工资6500余元。另,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被告确实存在无正当理由严重拖欠原告工资情形。

【分歧】一种观点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以下简称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劳部发〔1995〕309号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经济补偿金的计算中月工资应按实发工资为基数计算。

第二种观点认为:除依据上述第四十七条规定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以下简称第二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本案中,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工资应按原告离职前12个月实发工资加上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及税前应发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故应按月工资8000余元为基数进行计算。

【辨析】承办人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一、通知与第二十七条关于工资的表述不存在矛盾。承办人认为,通知里的“工资”是对劳动者每月实际领取的劳动报酬的定义,并非是对第四十七条里“月工资”特定的解释、说明,不应将对工资的定义强加于第四十七条“月工资”中而进行解读;第二十七条里的“月工资”是对第四十七条里“月工资”的一种解释、说明,是对“月工资”一词特定的解读,故两者并不相矛盾。二、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其中是“应得工资”而不是“实得工资”。三、对于“应得工资”是税前还是税后的问题。《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法修改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64号第五条规定“关于解除劳动关系、提前退休、内部退养的一次性补偿收入的政策  (一)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一次性补偿收入(包括用人单位发放的经济补偿金、生活补助费和其他补助费),在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3倍数额的部分,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故经济补偿金在一定金额以内不需纳税。综上,本案中的经济补偿金中的月工资应按原告离职前12个月实发工资加上个人承担的五险一金及税前应发月平均工资8000余元为基数进行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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