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当前位置: 首页 > 审判动态 > 案件快报
劳动者应提供哪些证据证明存在劳动关系?
作者:董翠红  发布时间:2022-08-01 10:15:09 打印 字号: | |

因补缴社会保险等问题,今年确认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明显增多,近日,我院又审理一批此类案件。

龚某等人是某保安公司的员工,在90年代初即到该公司工作,在面临退休时,其到社保机构查询自己的退休金时,才发现公司未为其缴纳2005年12月前的社保,因此,龚某等人提起仲裁,仲裁机构不予受理,龚某等人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其自入职时至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诉讼中,龚某等人提交了工资单等证据,其公司亦认可在此期间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本院依法判决确认双方在此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动者在此类案件中,应如何提供证据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故,劳动者在平时工作中应做个有心人,如未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平时应保存好“工作证”等证件,如有社保记录,工资流水可以提供,在诉讼时亦应提交。

 
责任编辑:审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