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迅速贯彻落实安徽省高院关于开展“江淮风暴”执行攻坚优化营商环境之夏季行动部署会要求,充分发挥执行工作职能作用,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近日,禹会法院快速执结了一批涉企业知识产权侵权案件。
“这个品牌的红枣我从没有卖过,他们付了定金说要购买我才进货了一箱”“你卖的红枣上的标识用的与他人的权利商标相似,足以导致消费者误认,这是侵权行为。法院的审判和执行,就是在保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亦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自开展“江淮风暴”执行攻坚优化营商环境之夏季行动以来,禹会区人民法院迅速对一批涉知识产权案采取了专项执行行动,共执行到位赔偿款45万余元。通过对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强力执行和普法宣传,使社会公众摒弃侥幸心理,知晓非法使用他人知识产权终究要承担法律责任,倡导尊重他人劳动和智力成果的新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