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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债权人主张债务人支付律师费能否得到支持?
作者:崔艳  发布时间:2022-05-10 08:56:55 打印 字号: | |

案情:宋某与张某系朋友关系。2021年2月,宋某入职安徽某教育培训公司,张某任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21年8月10日,张某向宋某出具一张借条,载明“借款人张某于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8月4日因资金周转向宋某共借款贰拾贰万伍仟元整,同时,借款人拖欠被借款人2021年3月和2021年4月两月工资壹万叁仟捌佰肆拾元整,小写13840元整,愿将此笔费用转为借款一并偿还,共计贰拾叁万捌仟捌佰肆拾元整,借款人保证于2021年8月12日前偿还所有借款,逾期未履行,愿按年利率15.4%支付利息及诉讼产生的诉讼费和律师费等一切费用  借款人:张某 2021年8月10日”。后宋某向张某催要款项未果,遂诉至法院。

分歧:本案?

第一种观点认为,本案已经约定按年利率15.4%计算利息,不应再支持律师费。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约定了利息计算标准,也达到了法律规定的上限标准,但产生律师费系债务人违约所致,双方对此已作约定,应予支持。

解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相关规定,本案宋某要求张某按照年利率15.4%支付自2021年8月12日起至借款清偿之日止逾期还款产生的利息的诉讼请求,双方约定的利率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关于律师费问题。2021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关于“借款年利率达到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后,当事人主张的借款合同约定的律师费用、诉讼费用等诉讼请求,还能否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部分,倾向于律师费用不应包含在借款年利率上限计算的范围之内,属于实现债权的费用,应予以支持。虽然该观点不属于可援引的法律法规,但实质精神可以借鉴。宋某与张某在对债权债务结算确认时,已明确对律师费进行了约定,且由于张某未按期偿还债务,导致宋某为主张权利而支出律师费,系合理性费用,应由违约方承担,故对宋某该项诉请,笔者认为可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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