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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作者:王静  发布时间:2022-04-14 15:48:50 打印 字号: | |

一、案例

案例一:天津某公司向新疆某公司邮寄出一份订单,订单列明了货物的名称、规格、价格、交货方式等条件。邮件发出第二天,天津某公司因情况有变,决定取消给新疆某公司的订单。

    案例二:深圳某公司向吉林某公司以传真的方式发出一份订单,订单列明了货物的名称、规格、价格、交货方式等条件。订单发出第二天,深圳某公司因情况有变,决定取消给吉林某公司的订单。

二、分析

    上述两个案例分别涉及到要约的撤回和撤销。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作出之后、发生法律效力之前,要约人欲使要约不发生效力而作出的撤回要约的行为。《民法典》第141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案例一中,天津某公司可以使用传真或电子邮件等快捷的方式向新疆某公司发送撤回要约的通知,只要该撤回通知早于邮寄的订单到达新疆某公司或与之同时到达,则该要约可被有效撤回,要约将不发生法律效力。

    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到达对方之后、对方作出答复之前,要约人又向其发出通知以否认前一要约效力的行为。《民法典》第476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案例二中,如果深圳某公司在订单中未注明该订单是不可撤销的,也未确定承诺的有效期限,是可以撤销该订单的,只要撤销的通知能在吉林某公司发出承诺前到达。但如果订单的内容及当时的情形让吉林某公司认为该订单不是可撤销的,并且已为履行订单中的供货要求而开始加工原材料,则该订单是不可撤销的。

三、区别

二者的区别在于:(1)要约是否已经生效不同。要约可以撤回的场合,要约人的意思表示还没有生效。而要约的撤销,表明要约人的意思表示已经生效。(2)法律后果不同。在要约撤回的场合,由于意思表示还没有生效,对相对人没有任何影响,也不影响交易秩序,所以要约的撤回不受法律限制。而在要约撤销的场合,由于要约已经生效,对相对人产生了影响,为了保护相对人的利益,保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法律规定要约是否可以撤销,要看是否影响了相对人的利益。已经影响的,不允许撤销。没有影响的,自无不允许撤销的道理。据此,《民法典》第476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第477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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