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店铺公告约定管辖,发生纠纷应向约定管辖法院起诉
作者:董翠红  发布时间:2022-01-05 10:54:34 打印 字号: | |

近日,我院移送一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2021年10月,张某从某数码店购买一部苹果手机,后发现是翻新扩容机,后找商家赔偿,双方未达成协议,原告将该卖家陈某诉至法院。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数码店店铺公告中,明确写明“您(买家)购买本店产品发生任何交易纠纷,管辖法院为卖家身份证注册的所在地法院。拍下视为已经清楚此条款,且卖家已经做到提醒买家注意。如不同意请勿下单购买”。该公告已经用加粗字体显示出来,且公告设置在张某买手机之前,卖家身份证注册地在广东省。法院将该案移送广东省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原被告已约定解决争议的法院为“卖方身份证注册地址所在地法院”即被告住所地法院。被告住所地为广东省,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广东省人民法院处理。

 
责任编辑:审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