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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与本诉应具有牵连性
作者:崔艳  发布时间:2022-01-05 10:52:07 打印 字号: | |

案情:原告郑某与被告朱某系朋友。2019年,朱某因工程需要向郑某购买混凝土,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朱某通过电话、微信等方式向郑某采购,郑某按照朱某要求将混凝土运输至指定地点。后双方对账形成《混凝土对账确认单》,载对账确认朱某欠郑某混凝土款300000元。此外,2018、2019年期间,郑某让朱某帮忙运输,亦向朱某采购砂石,双方未签订书面合同。后,郑某向朱某催要混凝土款未果,遂诉至法院。案件审理中,朱某提起反诉,要求郑某支付砂石款、运费共计600000元。

分歧:本案朱某提起的反诉能否支持?

第一种观点认为,反诉款项应当与本诉款项进行冲抵

第二种观点认为,反诉与本诉非同一合同关系,非基于相同的事实,诉讼请求之间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分别处理。

解析: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笔者认为,在诉讼过程中,本诉的被告可以提起反诉,但反诉与本诉应具有牵连性,反诉与本诉的诉讼标的应属于同一权利、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者同一事实。该案中,本诉部分诉请的金钱给付,系买卖合同关系,主张的是支付混凝土货款;反诉部分虽然诉请的也是金钱给付,但标的不同,包含砂石款与运费,基础法律关系为买卖合同和运输合同,反诉方朱某又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已就冲抵结算达成了合意,因此不属于反诉范畴。何为牵连性?如果,朱某反诉诉请是要求郑某赔偿因郑某提供的混凝土质量不合格导致朱某产生的经济损失,则该项诉请属于反诉范畴。

 
责任编辑:审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