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禹法﹝2015﹞37 号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网络查控工作规范(试行)
作者:禹法宣  发布时间:2018-09-26 08:25:41 打印 字号: | |

禹法﹝2015﹞37 号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网络查控工作规范(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的信息查控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执行指挥中心设两名专职网络查控员组成A、B角,保管网络查控系统的密码及密钥,负责网络查控工作。


第三条  执行指挥中心网络查控员应当根据保密、依法、效率原则开展网络查控工作。


第四条  执行案件承办人需办理网络查控措施的,应当在网络查控系统制作法律文书,填写被查控对象、查控内容及协助执行单位等相关信息,通过查控系统提交申请报局(庭)长审批。执行局(庭)审核同意后通过网络流转院文秘处加盖电子印章,网络查控员对领导审批通过的查控申请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无误的加盖电子签章,并发送给协助执行单位。


第五条  协助执行单位接收法院提交给本单位的查控请求,根据查控要求进行内部处理,然后将查控结果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反馈给网络查控员,网络查控员应及时将查控结果反馈给案件承办人。


协助执行单位暂不具备加盖电子印章条件的,可先通过网络回复查控结果,并将纸质材料加盖印章后寄送市中院,网络查控员应及时查收。


第六条  下列情形可以向市中院执行指挥中心提出查询被执行人相关信息、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的申请:


1.全市两级法院在执行案件中,需要查询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包括法人、其他组织及自然人)相关信息、控制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


2.本院立案、审判部门在诉前保全、诉讼保全的案件执行中,需要查询、控制当事人财产的;


3.全国其他中级人民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向我院提出的协助查询被执行人相关信息、控制被执行人责任财产的;


4.其他在法院工作中需要查控有关信息、财产的。


第七条  网络查控员应当定期汇总网络查控请求,将网络查控的情况登记并存档备查。


第八条  网络查控系统可以采取的查控措施包括:


1.查询银行开户信息,冻结、扣划、解冻银行存款;


2.查询车辆登记信息,查封车辆;


3.查询工商登记信息,冻结股权,查封办理抵押登记的动产;


4.查询房产和土地登记信息,查封房产和土地;


5.其他法律文书明确的协助执行内容。


第九条  基层人民法院需要通过市中院执行指挥中心查控被执行人信息及财产的,应当分类汇总本辖区法院的查控需求,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制作有关法律文书(加盖电子公章),于每日上午9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将法律文书、执行公务证、工作证等相关材料发送给市中院执行指挥中心网络查控员查收。


市中院执行指挥中心网络查控员接收基层人民法院请求查控的电子信息后,按照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程序执行查控。


第十条  市中院执行指挥中心网络查控员收到协助执行单位的电子反馈信息后,应当及时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分别回复提出查控请求的基层法院。


第十一条  网络查控员不得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查询信息。


第十二条  网络查控员应当保守查控秘密,不得将查询的信息用于执行案件之外的用途,不得泄露与查控有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网络查控员负责信息查控电脑系统的日常维护,完成查控工作后应当立即退出查控电脑系统。


第十四条  非经网络查控员允许,其他人员不得进入查控区域。


第十五条  基层人民法院应当设立相应的专职网络查控员,业务上接受市中院执行指挥中心网络查控员指导,并根据指令及时办理查控信息传递事项。


专职网络查控员名单、联系方式及变更情况,应及时上报市中院执行指挥中心备案。


第十六条  信息查控员违反本规范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之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视情节轻重,依照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范及附件部分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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