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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作者:李庆  发布时间:2018-05-29 17:16:47 打印 字号: | |
  说实话,学习法律时,对霍姆斯大法官“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这句名言感触并不深刻。学习法律时,更多地关注法律逻辑,而对于法律到底与生活经验有何具体本真的联系并没有太多地关注与思考。多年来基层法院一线办案经历让我越来越体会到这句名言的深刻内涵。

  从法律实施层面看,法官审理案件作出裁判,主要有两项工作内容。一是案件事实认定;二是具体案件的法律适用。而这两项工作无不依赖于广义的经验法则。是的,案件所关涉的客观事实在形成诉讼案件时均已时过境迁、事过境迁,法官判决中所认定的事实无可辩驳的来自于法官在对相关证据进行直觉感知的基础上所进行的事实推理。在案件事实认定的推理过程中,法官会将自己对生活常识的理解、对法律知识的认识等一起融入到案情中,形成一个认为合情合理的“案情叙事”。在这一过程中无可辩驳地会有法官的“经验”参与其中。尤其是对证据关联性、证据证明力的认定等方面,经验法则的选择与适用起着很大的决定作用。我们再看一看具体的法律适用过程,这一过程看是一个简单的三段论逻辑推理过程,其实也离不开经验法则的适用。最有力的例证就是在合议庭或审委会讨论案件过程中,经常出现大家对案件事实认定没有分歧,但具体的法律适用却存有少数人意见与多数人意见并存的情形。相同的案件事实,为何存在不同的法律适用意见?只因不同法官各自的“经验”在起着决定性作用。

   法官的个体差异,决定了法官各自“经验”的差异,为了规范法官的经验,学界提出了“经验法则”的概念。日本学者兼子一提出“经验法则不是具体的事实,而是谁都知道并且不觉得奇怪的常识……法官以其个人的研究和自己的经验所知道的,就可以直接用它来认定事实”。因此,从这一视角看,法官应该是一般的、正常的“理性人”。

  我们再把视野放大一点,从法律制定层面看,每一部法律都是人类经验的总结史,每一部法律中所列举的种种的行为规范无一例外地都来自于人类共同的经验。因此,法律来源于生活,服务于生活的社会属性决定了法理不外乎人情,对于经验法则来讲,其本质就是大多是人对经验的归纳和对因果关系的大致认知。

  法律就是人类在生活中所总结的人类自我管理的经验。法律来源于生活经验,法律适用离不开生活经验,法律的生命在于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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