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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业务文件: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 行)
作者:政治处  发布时间:2015-01-09 17:26:06 打印 字号: | |
  为客观、公正评价人民法院审判工作,进一步加强法院队伍建设和审判管理,强化监督,提高审判质量,根据《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人民法院第三个五年改革纲要》,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章 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三个至上”的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人民法院为人民”主题,全面加强司法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建立符合审判工作特点和规律的、运行良好的、具有现代特色的司法审判管理制度,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第二章 总体目标

  健全工作制度,发挥流程管理、个案评查、司法统计的作用,纠正不按法定程序司法、不按法定职责作为等现象,解决好司法不规范的问题;坚决纠正有案不立,有访不接、超审限等现象,解决好司法不作为的问题;确保全院干警的司法思想进一步端正,司法工作的透明度进一步增强,重点岗位和环节的司法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审执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得到进一步解决,涉诉信访案件总量进一步下降,人民群众对法院干警和法院工作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

第三章 考核原则

  对全院干警工作的考核、考评应坚持下列原则:

(一) 公开、公平、透明原则;

(二) 季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原则;

(三) 个人考核与部门考核相结合原则;

(四) 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原则。

第四章 考核考评

  一、考核内容分为审判、执行业务部门的审判业绩、审判技能(四项)考核及精神文明建设考核二部分,综合部门及其他人员的岗位责任目标及精神文明建设考核二部分。

  二、审判、执行部门按照审判业绩(100分)、审判技能(四项)考核(100分)。

  审判业绩由审判公正指标、审判质量、效率指标、审判效果指标构成,按月统计数据,按季度、年度进行考核。按年度考核的不达标,不得季度分值。

审判技能(四项)考核由法官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的能力、庭审(听证)能力、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审判调研能力构成,按年度考核。

  三、综合部门及其他人员的考核,实行岗位目标责任与民主测评相结合的方法。每半年由院党组、全体干警进行民主测评(其中党组投票占总分20%,干警投票占总分80%),评定优秀(91-100分)、良好(81-90分)、一般(71-80分)三个等次,分别按照审判、执行业务部门平均考核奖的100%(优秀)、90%(良好)、80%(一般)发放。年度考核为四个季度岗位目标责任的平均分。

  综合部门、立案庭、审监庭及其他人员平时工作的考核,根据《部分工作岗位职责考核办法》确定。

  四、全院干警精神文明建设按季度考核,每季度50分,全年200分。考评依据《精神文明建设考核办法》进行。

  五、设立特殊贡献奖。该项奖励不作为百分制考核范围,主要是对完成特殊工作、新增工作或专项工作突出的部门、个人予以奖励。

(1)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的;

(2)经院长批准,认为需要奖励的部门和个人。

特殊贡献奖的奖励由政治处提出初步意见,提交院长决定并确定奖励标准。

  六、综合部门人员调研能力考核,参考法官调研能力考评方法,在完成指标后予以加分。

  七、考核考评结果的使用。

考核考评与法官的晋级晋职、评先评优,庭室评先评优直接挂钩。个人完不成案件基数的不得奖;庭室评先评优以全市法院考核中排名前三名的参加评选;庭室当年在全市法院考核中名列末位的,庭室负责人在全院大会检讨;在全市法院考核中连续两年末位的,庭长予以免职。干警因违法违纪受到查处的,实行一票否决,不参加考核。其他特殊情况,由院党组研究决定。

  第五章 考核组织及方法

  一、院成立绩效考核委员会,主任晏宝光,办公室设在政治处,下设四个考评组:案件审判业绩考评组,组长周莉、副组长姚斌,成员程健、孙莉、刘新成、胡爱玲。四项技能考核考评组,组长周莉、副组长姚斌,成员程健、孙莉、刘新成、高建业。精神文明建设考评组,组长  ,副组长袁淑华,成员刘新成、张应光、高建业。综合部门目标考评组,组长张红生,副组长赵峰,成员沈斌、岳峰、汪婕、刘国勋。

  二、对各业务部门的审判业绩考核,建立月报制度,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每月统计数据,报考核委员会进行通报。

  三、序列排位与得分计算方法。

(一)、各部门人员考评得分的平均数,为本部门考评得分。

(二)、部门正职的考核分值为本部门考评得分X30%+个人得分X70%。

(三)、审判、执行人员:案件质量评估100分×4+审判技能100分+精神文明建设200分+加分情形-扣分情形;

(四)、其他人员:每季民主测评100分×4+四个季度岗位目标责任平均得分+精神文明建设200分+加分情形-扣分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本实施意见由院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负责解释,在施行过程中遇有严重失衡的由院党组决定进行调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法官审判业绩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法官审判、执行业绩考核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本院《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法官审判业绩考核是对案件审判公正指标、审判质量、效率指标、审判效果指标和审判技能(四项)考核的综合考评和规范管理。指标方向(↑)表示数值越高越好,指标方向(↓)表示数值越低越好。

第三条 法官审判业绩考核的对象为刑庭、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执行局(庭),以及以上各庭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第四条 审判公正指标(30分)由以下10项构成:(1)案件陪审率↑、(2)上诉改判率↓、(3)上诉案件发回重审率↓、(4)生效案件改判率↓、(5)生效案件发回重审率↓、(6)违法审判率↓、(7)执行异议案件,被纠正数↓、(8)执行案件被立案督办数↓(9)执行中止终结率↓、(10)违法执行率↓。

其中错误裁定率不作为个人考核依据。

第五条 审判质量、效率指标(35分)由以下12项构成:(1)、(2)法院年人均结案数↑、(3)法官年人均结案数↑、(4)结案数↑、(5)结案率↑、(6)简易程序适用率↑、(7)平均审理时间与审限比↓、(8)、超审理期限结案数↓、(9)平均执行时间与执行期限比↓、(10)超执行期限结案、(11)超期限执行被责令、指令、决定执行数↓、(12)案件质量评查分↑。

其中法院年人均结案数、法官年人均结案数作为数据统计,不作为个人考核依据。

第六条 审判效果指标(35分)由以下9项构成:(1)上诉率↓、(2)申诉率↓、(3)调撤率↑、(4)巡回审判率↑、(5)申请执行率↓(6)信访投诉率↓、(7)实际执行率↑、(8)执行到位率↑、(9)公众满意度↑。

第二章 审判公正指标的考核

第七条 案件陪审率(5分)是陪审员参加合议庭结案数与普通程序结案数之比),刑庭警示值60%,其他20%,低于此数不得分。

第八条 上诉改判率(6分)是上诉案件改判数与判决结案数之比。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刑庭、审监庭的警示值为各庭室全市第三名数值。每高于1名加2分,低于1名扣1分。

第九条 上诉发回重审率(6分)是上诉案件发回重审数与判决结案数之比。民二庭、民一庭、行政庭、刑庭、审监庭的警示值为各庭室全市第三名数值。每高于1名加2分,低于1名扣1分。

第十条 生效案件改判率(4分)是再审改判数与生效案件总数之比。警示值为各庭室全市第三名数值。有1件扣2分。

第十一条 生效案件发回重审率(4分)是再审发回重审数与生效案件总数之比。1件扣2分。

第十二条 违法审判率(5分)是决定赔偿案件数减去错误执行赔偿案件数与生效案件数之比。警示值0,否则不得分。

第十三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执行异议的案件,被上级法院依法纠正的(5分),1件扣4分。

第十四条 执行案件被上级法院立案督办的(5分),1件扣4分。

第十五条 执行中止终结率(10分)是中止执行数比执行未结案数乘以30%和终结执行数比执行结案数乘以70%之和。考评按所排顺序确定得分。

第十六条 违法执行率(10分)是错误执行案件数与执行案件数之比。1件扣10分。 

第三章 审判质量、效率指标

第十七条法院年人均结案数是结案总数与法院行政编制人数之比。

第十八条法官年人均结案数是结案总数与法官人数之比。

第十九条结案数(6分),完成全年基数的得分值,完不成基数的不得分。

第二十条(一)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刑庭庭长每季度应完成的结案基数为12件,副庭长为14件,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每季度为15件(审判人员兼内勤的结案基数为14件)。全年超出基数1-28件,1件加3分,28件以上的1件加4分。

(二)执行局局长每季度应完成的结案基数为6件,副局长为7.5件,执行员为8.75件(兼内勤的结案基数为7.5件)。全年超出基数1-24件的,每超1件加4分,超出基数24件以上的1件加5分。

第二十一条 结案率(6分)是结案数与收案数之比。警示值民一庭、民二庭95%,行政庭95%,刑庭98%,每超1个百分点加2分,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执行局的警示值为全市排名第三名的结案率,每超1名加3分,每低于1名扣2分。

第二十二条 简易程序适用率(4分)是简易程序结案数与结案数之比。警示值30%,低于不得分。

第二十三条 平均审理时间与审限比(6分)是案件实际审理天数与案件法定审限之比除以结案数。警示值为各庭室全市第三名数值。每高于1名加2分,低于1名扣1分。

第二十四条 超审理期限结案的(5分),第一次报延1件扣1分,第二次报延1件扣3分。

第二十五条 平均执行时间与执行期限比(6分)是案件平均执行天数案件法定执行期限之比除以结案数。警示值为全市排名第三数值。每高于1名加2分,低于1名扣1分。

第二十六条 超执行期限结案的(5),第一次报延1件扣0.5分,第二次报延1件扣2分。

第二十七条 案件六个月内未执结,被上级法院责令、指令、决定执行的(4分),1件扣4分。

第二十八条 案件质量评查分(8分)以《案件质量评查暂行办法》规定的评分标准为准。采取抽查和必查相结合的形式,上诉案件、行政案件、执行复议案件必查,其他案件采取抽查的形式,每年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刑庭每人不少于20卷,审监、执行、立案庭每人(庭)不少于10卷。平均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加5分,85(含85)分以上为合格,得基本分,低于85分不得分。

第四章 审判效果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上诉率(4分)是上诉案件数与判决结案数之比(扣除民事特别程序案件)。警示值警示值为各庭室全市第三名数值。每高于1名加2分,低于1名扣1分。

第三十条 申诉率(4分)是申诉案件数与生效案件数+(执行+国家赔偿)结案数之比。警示值0,1件扣4分。

第三十一条 调撤率(4分)是调解撤诉数与可调撤案件结案数之比。低于警示值不得分,每低于5%扣2分。

(一)民事、商事案件的警示值为各庭室全市第三名数值。每超1个百分点奖励1分,每超5%的, 1个百分点奖励2分;10%以上的,每超1个百分点奖励3分。

(三)刑庭自诉案件及(公诉案件)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警示值为全市第三名数值,每超1个百分点奖励1分;每超5%的, 1个百分点奖励2分;10%以上的,每超1个百分点奖励3分。

第三十二条 巡回审判数(2)是到社区、企业等场所、部门巡回审理案件数。没有不得分,1件加0.5分。

第三十三条 申请执行率(4分)是申请执行案件数与结案数之比。警示值:刑事庭10%,民一庭30%、民二庭45%,行政庭30%,高于此数不得分,每低2%加1分。

第三十四条 信访投诉数(3分)是审判、执行案件每发生1次信访投诉的,扣承办人员相应分值。进京每件次扣3分,进省每件次扣2分,到市每件次扣1分,其他每件次扣0.5分。

第三十五条 实际执行率(10分)是强制执行、自动履行、和解案件数之和与执行结案数之比。警示值为全市第三名数值, 每超1名加2分,每低于1名扣2分。

第三十六条 执行到位率(14分)是强制执行、自动履行、和解案件标的额之和与执结案件申请标的额之比。警示值为全市第三名数值, 每超1名加2分,每低于1名扣2分。

第三十七条 公众满意度(8分)是社会对法官满意程度评分与有效问卷数之比。按得分情况给相应分值,满意得8分,基本满意得4分,不满意不得分。

第五章 法官审判技能(四项)的考核

第三十八条 法官审判技能的考核是对法官审理重大疑难案件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能力30分、裁判文书制作能力30分、庭审(听证)能力20分和调研能力20分四项能力的综合考核。

第三十九条 法官审理疑难案件和化解重大矛盾纠纷能力考核(标准由考核委员会制定),每季度进行1次。法官每年审理案件未出现异常情况的得基本分,经认定为疑难案件或化解重大矛盾纠纷案件,考核委员会予以公布。

(一)疑难案件10分(法律关系复杂、新类型、刑事案件被告8人以上或犯罪次数30起以上等)由法官个人书面申请,经考核委员会确认1件加3分,经分管院长同意换人审理的1件扣原承办人2分,疑难案件办理人加3分。

(二)化解重大矛盾案件20分。承办人提出,部门申报到考核委员会,化解一起重大矛盾纠纷案件加3分;案件处理不当,引起信访、上访造成一定影响的1起扣3分,换员审理的1件扣4分。

第四十条 庭审(听证)能力考核(20分),采取不定期随机抽查与现场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审判法官每年庭审能力考核不少于2次,参加庭审直播、邀请人大、政协代表旁听,在工厂、学校、农村等地开庭的等同考核。被考核人员评为优秀的1次得10分,良好得6分,一般的扣4分,参加庭审直播的加2分。评选标准见细则。

执行局法官每年听证能力考核不少于2次,少1次,以观摩现场执行1次或抽查15本卷宗的变通方式进行考核。听证能力考核参照庭审能力考核。卷宗评定为优秀加4分。良好的,得基本分值,一般扣4分,

第四十一条 法官裁判文书制作能力(30分)考核每季度1次,采取抽查与个人自荐1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优秀裁判文书1篇加3分,优良的得2分,良好的1分,一般的不得分。评选标准见细则。

第四十二条 法官调研能力每年进行1次考评,在媒体和上级刊物发表的调研文章,折抵相应的调研任务。

(一)各庭室法官每人每年调研文章1篇,完成任务得基本分10分,未完成任务的不得分。超额完成1篇加10分,上级各庭室、部门组织的调研文章,得5分(不重复计算)。

(二)各庭室法官每人每年案例分析1篇,完成任务得基本分5分,未完成任务,不得分。超额1篇加5分。上级各庭室、部门组织的,得2.5分(不重复计算)。

(三)各庭室法官每人每年信息报道2篇(以被上级部门和媒体采用为准),完成任务每篇得2.5分,未完成任务扣5分。每超1篇加1分,超5篇以上每篇加2分。

部分工作岗位职责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院《绩效考核实施意见(试行)》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本考核办法适用于对立案庭、审监庭、研究室、办公室、法警大队、政治处、纪检组工作岗位职责的考核。

第二章 立案庭工作岗位职责考核

第三条 负责全院绩效考核的数据统计工作,按月、季、年统计报考评委员会。发生差错或统计不及时的,每次扣2分。

第四条 负责对审监庭办理的案件进行评查,评查标准参照审监庭评查办法。

第五条案件的考核指标如下:

1、立案率变更率是立案变更数()与总立案数之比。警示值为全市排名第三名的百分比,没有排名的,每1件扣0.5分。

2、复查结案率是复查案件数与受理的复查案件总数之比。警示值为全市排名第三名的百分比,每超过1名加3分,每低于1名扣2分。

3、 保全到位率是保全到位数与受理的保全案件数之比,警示值为全市排名第三名的百分比。每超过1个名加3分,每低于1名扣2分。

4、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结案率是办理的委托鉴定、评估、拍卖结案数与受理的委托鉴定、评估、拍卖总数之比。警示值为全市排名第三名的百分比。每超过1名加3分,每低于1名扣2分。

第六条 越级、重点信访案件办结率是越级、重点信访案件办结数与受理的越级、重点信访案件总数之比。警示值为全市排名第三名的百分比。每超过1名加3分,每低于1名扣2分。

第七条 全年办案基数为150件,超1件加1分,低于基数的1件扣2分。

第八条 立案时,因审查不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件扣0.5分。

(1)立案审查阶段,当事人申请追加当事人,未予追加的;

(2)缺少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当事人户籍证明、身份证、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等);

(3)诉讼费计算错误的;

(4)其他违反有关立案规定的。

第九条 刑事公诉案件、行政案件、再审案件应在相关庭审查后当日立案登记,并于二日内将案卷移送审判庭。无正当理由逾期移送或发生差错的,1件扣1分。

第十条 当事人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应在法定期限内制作裁定并经院领导签发后执行。违反法定程序未采取保全措施的1件扣2分;擅自采取保全措施的,1件扣4分;未及时执行造成后果的,1件扣10分。

第十一条 债权人申请支付令,符合条件的,应于法定期限内受理并发出支付令;经审查申请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违反法定程序的1件扣3分,擅自发支付令的,1件扣5分。

第十二条 未按《禹会区法院立案工作规程》规定要求,处理减、免、缓缴诉讼费的,每件扣2分。

第十三条 未按法律规定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或随机抽取确定鉴定、评估、拍卖、审计等机构,每次扣2分。

第十四条 热情接待信访人员,根据反映的问题及时作出处置,并进行登记,违反上述规定的,每件次扣1分。来信来函当天登记,逾期或发生差错的,每件次扣1分。

第十五条 认真做好重复申诉人及上访老户的息诉接待工作,每次来访做好记录,建立档案。未接待登记的,每次扣1分。

第十六条 做好院长接待日相关工作。未按要求完成的,每次扣2分。

第十七条 每月通报案件审结情况;对临近审限和超审限案件,及时发出催、督办函,未及时通报和催、督办的,每次扣2分。

第十八条 对党委、人大、上级法院等交办的案件,登记编号后,及时移送相关庭室;并按要求做好报告和答复工作。未及时报告或答复的,1件扣3分。

第十九条 上诉案件卷宗材料和中院二审退卷,登记后应在规定时间内移送相关部门,逾期每件次扣1分。

第二十条 对适用简易程序的民商事案件, 20日内不能调解结案的,应将案件移交审理庭。未及时移交的,每件扣1分。

第三章 审监庭工作岗位职责考核

第二十一条 办理再审案件和全院发回重审案件。

第二十二条 负责对全院案件评查工作(本庭案件除外)。评查案件的范围:

(1)各业务庭审执结案件;

(2)上级法院发回重审、改判案件;

(3)党委、人大、上级法院等部门督办的案件;

(4)院长指令评查的案件。

遗漏评查案件的,每件扣2分,并予以补评查。

第二十三条 评查案件的要求:

(1)应按要求填写评查案件登记表。填写不完整的1件扣1分;

(2)评查中应按照院评查制度和中院案件质量评估指标要求,发现案件质量有瑕疵、数据不吻合的,应及时通知办案人员予以整改;未通知整改每件扣2分。

案件质量检查中发现问题的,1件扣评查人3分,扣案件承办人2分。

第二十四条 每月对案件评查情况予以公布,漏报或错报每次扣2分。

第二十五条 做好上诉改判率、上诉发回重审率、生效案件改判率、生效案件发回重审率的统计工作,统计错误的,每次扣1分。

第二十六条 每年编辑、印发《审判管理工作通报》不少于4次,对案件评查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和突出问题进行梳理、分析并提出建议,少一期扣2分。

第二十七条 认真做好发回重审、再审、抗诉案件的审理,案件的考核指标如下:

1、全庭办理案件基数为56件,超过1件加1分,低于基数的1件扣2分。

2、审监案件结案率警示值为全市排名第三名,每超过1名加3分,每低于1名扣2分;其他案件结案率警示值为全市综合排名第三名,每超过1名加2分,每低于1名扣2分。

3、调撤率警示值为全市排名第三名,每超过1名加3分,每低于1名扣2分。

4、上诉改判率警示值为全市第三名数值。每高于1名加3分,低于1名扣2分。

5、上诉发回重审率警示值为全市第三名数值。每高于1名加3分,低于1名扣2分。

6、上诉率(3分),上诉案件数与结案数之比。以院平均上诉率为基数,高于平均值的扣3分,低于平均值的得3分。

7、违法审判率(15分),决定赔偿案件数减去错误执行赔偿案件数与生效案件数之比。警示值0,否则不得分。

第四章 办公室工作岗位职责考核

第二十八条 规范本院印章的使用和管理,凡需加盖院印的,必须经领导审批,并由印章专管人员做好登记。未按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的,扣2—5分;造成严重后果的,扣10—20分。

第二十九条 处理收文、传阅文件工作中,及时登记、送阅。未及时登记、送阅的,每件次扣1—5分;文件遗失的,扣5—10分。

第三十条 负责本院发文编号、登记、原件的保管以及公文、相关材料的报送工作。有遗漏或报送不及时、准确的,每次扣1—5分。

第三十一条 负责做好报刊杂志的征订工作。发生差错的,扣1—5分。

第三十二条 因管理失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视情扣办公室负责人5-20分。并对相关责任人依照规定进行处理。

(一)对归档卷宗,应按规定和要求完成电脑信息输入工作,负责收集、整理相关的归档材料。

(二) 主动、热情接待查借档人员,不得借口推诿接待;遵守保密规定,严格查、借档审核及登记手续;按要求及时、准确地提供档案材料。及时清理借档登记,对超期未归档的应及时催还。

(三) 档案管理员每半年应对归档卷宗(诉讼、文书、会计)的排列、档案等进行一次全面自查,发现问题及时更正。

(四) 文印管理员应认真做好文印室的复印机、网络打印机及电脑等设备的使用、维护工作,严格按规范操作,保持设备的清洁卫生和整个文印室的环境整洁。

(五) 文印管理员应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对打印的文稿内容不得外传,严格控制外人随便进入文印室。

(六) 驾驶人员应服从安排,做好安全、准点服务;定期检查车况,准时行车,保持车内清洁卫生、车况良好,模范遵守交通规则,安全行车。

(七) 安全行车。出公车发生行车事故的,参照有关管理办法处理。

第三十三条 出纳应严格审核票据凭证,做到报销凭证符合规范,收支平衡;做到现金日清月结,月末做好银行存款日记账与银行存款对账单的对帐,发现失衡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未按规定完成或发生差错,每次扣5—10分。

第三十四条 负责全院信息化管理工作。网络管理员负责全院电脑、打印机等网络设备的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避免和减少设备故障,保证网络的正常运作。有失职行为的,每次扣5—10分。

第三十五条 网络管理员做好网络信息的安全保密工作,严格按规定落实各项预防措施,做好数据备份;未经办公室负责人批准,他人不得进入机房,有进入的,每次扣管理员及进入人员2分。保持机房清洁卫生。因疏忽大意或失职造成泄密、重要数据丢失的,视情扣10—20分。

第三十六条 办公室应做好全院资产的登记监管工作,每年对资产清查一次,以防资产的流失。对报损资产的处置及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确保资产管理落到实处;在采购过程中,认真执行规定,严把采购规范关,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出现差错扣2—10分。

第三十七条 严格按上级规定做好服装管理、申报和发放工作,做到发放及时、准确无误。发生差错的,每次扣1—5分。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仓库物品管理规定,建立台帐,进、出物品严格登记。并经常核对,及时反馈仓库货源信息,对庭室工作确需物品及时沟通;完善发放手续,决不违规发放。出现差错,每次扣1—5分。

第三十九条 及时开启和关闭全院电路。因主观原因使不能正常工作的,视情扣2—10分;造成损失的,扣10—20分,并另行追究责任。

第四十条  严格做好安全保密工作,落实各项安全保密措施,发生失泄密的,扣保密员2—10分;

第四十一条 完成院下达的其他各项任务。无正当理由不能完成的,扣5—10分。

第五章 司法警察大队工作岗位职责考核

第四十二条 司法警察必须执行院里决定和命令。如认为决定和命令有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但不得中止或者改变执行。提出的意见不被采纳时,必须服从。未按要求执行的,扣2—10分;情节严重的,扣10—20分。

第四十三条 值庭时应警容严整,动作规范,维持法庭秩序,保障审判活动顺利进行。违反规定或发生差错,每次扣1—5分;造成影响和后果的,视情扣5—15分。

第四十四条 按时、准确、安全押解人犯到庭,不按时押解到庭的,每次扣2分。看管人犯时,发生人犯串供、脱逃、自残、自杀或其他事故的,扣20—50分,并另行追究责任。

第四十五条 认真负责做好值勤、保卫工作,正确、及时处置突发事件,保证法院正常的工作秩序。未认真履行职责、不能及时到岗的,扣2—10分。

第四十六条 积极协助执行,服从安排,依法参与强制执行及其他强制措施的执行。工作失当或发生差错,扣2—10分。

第四十七条 妥善保管警用械具和有关装备,建立登记制度,不得遗失或损坏。发生非正常损坏或遗失,扣5—10分,并另行追究责任。

第四十八条 完成年度训练任务,年终考核成绩总评达到合格以上。不合格的,扣5—10分。

第四十九条 及时做好警务工作登记、统计工作。出现差错,每次扣1—5分。

第五十条 未尽事宜,按最高法院司法警察管理规定办理。

第六章 政治处工作岗位职责考核

第五十一条 认真履行职责,做好全院政治思想工作,协助党组抓好队伍建设,制定年度教育、培训计划。未制订的,扣2—10分。

第五十二条 及时布置落实政治学习内容,每年不少于2次对各部门的政治学习情况进行检查督促,并做好检查记录,记录不全的,扣1分,未有记录的,扣2分。

第五十三四条 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和标准完成评功评奖及上报工作,建立立功受奖人员的台帐资料,未按要求完成或发生差错的,扣2—10分。

第五十四条 按照党组的要求认真做好干警的管理和考核,并做好聘用人员的日常管理和考核,每年考核不少于1次,不能完成或出现差错的,扣2—10分。

第五十五六条 按规定做好干部的职务职级考核晋升、法官等级晋升、法警警衔晋升,以及上报人事信息、干部年报,未按时完成或发生差错的,每次扣2—10分。

第五十六条 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干部人事任免上报审批工作,办理录用、调动、退休、辞职人员的手续。未按时完成或出现差错,每次扣2—10分;产生严重后果的,扣10—20分。

第五十七条 按照组织人事部门要求,做好本院工资台帐和工资年报以及调资审批工作。发生差错的,扣1—5分。

第五十八条 检查落实考勤制度,每月对出勤情况予以公布。少一次,扣2分。

第五十九条 每季末的次月5日前完成季度绩效考核汇总、核算工作。无正当理由逾期完成或发生差错,每次扣2—10分。

第六十条 抓好学历教育和业务培训,按时、准确上报各种教育培训报表,落实教育培训工作。发生差错扣1—5分。

第六十一条 及时完成上级部门组织落实各类专项活动,未按要求完成或出现差错,每次扣2—10分。

第六十二条 做好陪审员、执法监督员的管理、使用、培训、协调工作,每年召开座谈会不少于1次,少于1次的扣2分。

第七章 纪检监察室工作岗位职责考核

第六十三条 每年初制订全院干警廉政教育工作计划,未完成的,扣1—5分。

第六十四条 每年初制订并与全体干警签订廉政责任书,未制订或未签订的,扣1-5分。

第六十五条 每年组织开展干警廉政谈话活动不少于1次,未开展的,扣5分。建立干警廉政档案,每少1人,扣1分;未建立档案,扣5分。

第六十六条 配合政治处做好干警纪律作风教育工作,以及案件监督卡的发放、统计工作,每年不少于1次,少于1次扣5分。

第六十七条 管理好廉政档案。督促廉政制度的实施,完成上级和院长交办的信访查办任务。及时向院党组汇报工作情况。未按时完成或出现差错的,扣1—5分。

第六十八条 及时做好督查工作,认真填写各类表格,做好记录,按规定统计、上报各类报表。逾期上报或发生差错的,每次扣1—5分。

第八章  研究室工作岗位考核职责

第六十九条 每年初按照上级部署,制订调研工作计划,未制订计划的,扣5分。

第七十条 负责院工作计划、总结、汇报、报告等材料的起草,完成院长交办的其他文字材料撰写;负责全院规章制度的汇总工作。未完成任务视情扣2—5分。

第七十一条 组织、落实上级交办的调研任务,未能组织、安排、落实的,每少1篇扣1分。

第七十二条 负责做好院审判委员会的日常保障工作,按照规定收集上会案件审结报告工作,出现差错,每次扣1-5分。

第七十三条 积极宣传法院先进经验和优秀干警的事迹,全年撰写宣传稿件不得少于6篇,每少1篇扣2分。

第七十四条 认真做好法院网络宣传工作,负责全院局域网编辑、刊登工作,每发生一次产生不良效果的稿件,视产生的后果,扣1-10分。

第七十五条 每年组织裁判文书评比工作不少于4次,每少1次,扣5分。

第七十六条 负责全院绩效考核统计工作,未完成的扣5分。

第七十七条 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报表上报工作。

书记员工作岗位职责考核

第一条 书记员的工作职责,负责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记录工作、裁判文书校对、卷宗装订、卷宗移送等,以及案件审理过程中的辅助性工作。

第二条 书记员应做好本庭记录、卷宗装订工作,刑庭、执行局书记员全年完成164件,民一庭、民二庭、行政庭书记员全年完成200件,审监庭书记员全年完成80件。

第三条 书记员的庭审记录和合议庭评议记录应完整,签名应齐全。笔录不完整、签名不全的扣1分。

第四条 案件审、执结后或上诉、抗诉案件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审监庭移送卷宗,因书记员原因不及时报送的,超一天扣0.5分。

第五条 书记员校对的裁判文书应当规范、准确、无误。出现错漏别字,每处各扣0.5分,最高扣5分。

第六条 需归档的卷宗要根据案件类别,按年度、一案一号立卷。卷宗装订符合归档要求。不符合要求退档的,1次扣1分。

1、卷宗封面必须用毛笔或钢笔书写完整,使用炭素墨水或蓝黑墨水。不符合要求的,每案扣1分。

2、卷宗应分正、副卷的,分开装订。卷宗必须用线绳三眼至五眼装订牢固,材料中的订书针等金属物要剔除干净,卷宗装订后贴上封条。违反此规定的每项扣0.5分。

3、卷宗材料应齐全、排列有序,大小整齐。因书记员原因遗漏材料的,扣1分;排列顺序颠倒的,一处扣0.5分。

第七条 书记员应服从院、庭室管理,完成临时安排的工作任务。不服从或不能完成任务的,扣1-3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七十八条 以上各部门工作人员,除履行上述各项职责外,未按要求完成院领导交办工作的,视情扣5—15分。

第七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遇有疑问的,由考核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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