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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工作规范性文件二:禹会区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庭审行为规范
作者:政治处  发布时间:2015-05-18 17:23:48 打印 字号: | |
  一、为保证人民法院良好诉讼秩序,维护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的良好形象,提高法官职业道德素质,进一步规范庭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法官行为规范》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二、庭审中合议庭成员要准时出庭、不缺席、不迟到,不得随意推迟开庭时间。

    三、庭审中要始终坚守岗位,不随意进出,如有紧急情况,可以宣布休庭。

    四、合议庭人员要集中精力,专注庭审,不做与审判活动无关的事。

    五、庭审中要尊重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人格尊严。使用规范、准确、文明的语言,不得对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有任何不公的训诫和不恰当的言辞。

    六、要认真、耐心地听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发表意见,注意引导围绕争议焦点问题开展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提高诉讼效率,除非因维护法庭秩序和庭审的需要,不随意打断或者制止发言。

    七、合议庭成员要监督法庭内所有人员遵守法庭规则,保持法庭庄严,对违反法庭规则的言行,审判长应当及时制止。

    八、庭审中法官要严格按规定着装,不得制服与便装、不同季节的制服混穿。制服应保持整洁。

    九、开庭时应穿着法官服(袍),佩带胸徽。合议庭成员穿着制服(袍)必须一致。

    十、制服(袍)必须在进入法庭前穿着完毕。

    十一、要做到仪表整洁大方,男法官不留长发、蓄胡须,不得在法庭内吸烟;女法官不得梳异常发型、染异色头发、不得化浓妆、佩带不符合法官身份的首饰。

    十二、坐立要端庄,不在法庭上作左顾右盼、东张西望、交头接耳等不雅动作。

    十三、庭审中手机等通讯工具一律关闭。

    十四、严格按照规定使用法槌,法槌使用要规范,法槌敲击声音应以法庭人员能够听到为宜。

十五、庭审中,司法警察应当恪尽职守,服从审判长统一指挥,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十六、司法警察对进入审判场所的非依法履行职务人员,可以进行安全检查;对不宜进入审判场所的人员,应当依法及时采取措施。

    十七、为维护法庭秩序,司法警察应当遵守审判长的指挥,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员采取强制措施。

    十八、庭审中,司法警察不得中途脱岗、擅离职守。对司法警察的其他要求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值庭规范》。

    十九、本规范由纪检监察室负责会同政治处定期或不定期的跟踪检查,凡发现违反规范的行为应立即纠正,并按目标管理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二十、人民陪审员和法庭其他工作人员参照本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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