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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工作规范性文件一:禹会区人民法院立案工作规程
作者:立案庭  发布时间:2015-09-18 17:18:56 打印 字号: | |
  禹会区人民法院立案工作规程

   第一条 规范各类案件的立案审查程序,准确及时办理各类案件立案手续。

   第二条 立案庭负责刑事、民商事、行政一审和上诉发回重审案件、执行案件的审查立案;民商事案件自动撤诉、不予受理、管辖权异议、督促程序、简易案件的审理、诉前保全、送达、办理确定拍卖、鉴定、审计单位、网上发布立、审、执、结信息、收取、结算各类案件诉讼费用、接待人民群众咨询等工作。

   第三条 各类案件的受案范围:

   (一)刑事案件

   1、检察机关和当事人提起的刑事和刑事自诉一审案件。

   2、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和其他法院移送的刑事一审案件。

   (二)民商事案件

   1、以财产为内容的民商事一审案件,争议金额为80或150万元以下;婚姻家庭案件,房产争议金额为200万元以下,无房产争议、其他财产为80或150万元以下,以及当事人提起或按规定属本院管辖的民商事一审案件。

   2、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和其他法院移送的民商事一审案件。

   (三)行政案件

   1、当事人提起的行政一审案件及属本法院执行的行政非诉案件。

   2、上级法院指定管辖和其他法院移送的行政案件。

  (四)执行案件

   1、当事人申请执行本院判决、调解、裁定、决定等生效法律文书和二审法院判决、调解、裁定、决定等生效的法律文书应由本院执行的案件。

   2、本院各庭移送需执行的诉讼费收取等案件。

   3、上级法院指定执行及其他法院移送的属本院管辖的执行案件。

   4当事人申请执行生效的仲裁、公证及法律规定其他符合执行规定的案件。

   (五)复查案件

   1、本院生效的刑事案件判决、裁定、决定,被告人及其近亲属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案件的立案和复查。

   2、本院生效的民事、行政案件判决、裁定和调解,当事人在二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再审申请案件的立案和复查。

   3、人大等有关机关、上级法院和本院领导批办、交办案件的立案和复查。

   (六)再审案件

   1、本院决定再审的案件。

   2、上级法院指令再审的案件。

   3、应属本法院审理的抗诉案件。

   第四条 立案法官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由庭长审批,但下列案件在决定立案前,应向庭长和分管院长报告。

   (一)事关社会、政治稳定的敏感案件;

   (二)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案件;

   (三)新类型案件;

   (四)党委、人大和上级法院要求专案报告的案件;

   (五)其他疑难、复杂案件。

   第五条 立案法官依法审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相关证据材料以及相关机关移送的材料,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将立案信息输入计算机,在7日内办理立案登记审批手续。对刑事自诉和行政案件,立案庭收到起诉材料后,当日交相关庭审查,3日审查完毕后,交立案庭决定是否立案或答复。对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向当事人或移送机关说明理由并及时将相关材料退回。当事人坚持起诉的,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第六条 对当事人起诉时向立案庭提交的证据,立案人员填写“证据清单”,一式两联,一联交证据提交人签收,一联附卷。

   第七条 对已立案的案件,应按照规定排期、送达,普通程序案件最迟开庭前10日、简易程序案件最迟开庭前7日将卷宗移交相关业务庭。

   第八条 负责案件的诉前保全和案件移送审理庭前的诉讼保全工作,保全完成后,将保全材料和案件卷宗一起移送相关业务庭。

   第九条 负责民商事案件移送审理庭前的送达工作,以电话通知当事人、直接送达和邮寄特快专递的方式进行。负责全院的邮寄特快专递工作,并做好邮寄特快专递登记工作,对签收人不符合法律规定,致使送达未实现的,经分管立案工作院长签字后,立案庭重新送达。

   第十条 对按自动撤回起诉、不予受理、督促程序的案件,以及案件未移交相关庭前,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的案件,由立案庭审理。

   第十一条 立案庭应做好速裁工作,对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律关系明确的简易案件,立案庭可以进行庭前调解,20日内不能调解结案应及时移交相关庭。

   第十二条 对符合本规定第十一条结案的案件,应做到:

   (一)主审法官于审理后3日内完成裁定书的制作;

   (二)负有签发职责的庭长、分管院长于收到法律文书2日内完成签发工作。

对符合本规定第十三条结案的案件,应做到:

   (一)主审法官于调解成立后3日内完成调解书或裁定书的制作;

   (二)负有签发职责的庭长、分管院长于收到调解书或裁定书2日内完成签发工作。

案件装订、检查、归档按对审理庭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对当事人在诉讼费预交期限内不缴费,又没有提出缓、减、免缴诉讼费用申请的,立案庭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第十四条 对当事人提出缓、减、免缴诉讼费申请的,立案法官应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经审查认为不符合缓、减、免条件的,报庭长审批后,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用;认为当事人符合缓、减、免条件的,应填写审批表,报庭长审核后,提交院诉讼费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决定后及时通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当事人在案件审理中提出缓、减、免缴诉讼费申请的,审理案件的承办人或合议庭应及时审查,认为不符合缓、减、免条件的,报庭长审批后,通知申请人,并向申请人送达诉讼收费通知书;认为当事人符合缓、减、免条件的,应填写审批表,报庭长审核后,提交诉讼费管理领导小组讨论决定,决定后及时通知当事人,并报立案庭登记备案。

   第十六条 负责和监督审理庭案件流程管理、结案登记、收结案报表统计及法律文书收集、汇总工作。

   第十七条 负责上诉案件卷宗及材料移送、接收工作,立案庭在收到上诉卷宗及材料后7日内移送上级法院。

   第十八条 发挥“窗口”作用,对当事人热情接待,认真做好信访接待工作。
责任编辑: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