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管辖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起诉材料准备
(一)刑事自诉状(正本一份,并按被告人数量准备相应数量副本)。
(二)刑事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相关身份证明材料;
(三)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及犯罪后果的相关证据,包括:
1.物证、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