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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救助相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4-08-27 16:50:12 打印 字号: | |
  1、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司法救助。诉讼费用的免交只适用于自然人。

  2、当事人申请司法救助,应当在起诉时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3、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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