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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立案须知
  发布时间:2014-08-27 16:45:08 打印 字号: | |
  一、本院受理下列范围的保全申请

  1、与本院一审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一致的诉前保全;

  2、本院在审民事案件当事人就该案提出的诉讼保全申请;

  二、申请人应提交如下材料:

  1、财产保全申请书和财产保全担保书各一份。

  2、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的材料。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复印件;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近三个月内的工商登记资料或社团法人登记证,申请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同时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或主要负责人证明书。

  三、受委托代为申请的,应提交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公民代理的,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同时提交律师事务所的公函和律师执业证件的复印件。

  四、证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民事法律关系的材料,如合同书、有关债权债务证明文书、结婚证等。

  五、需查封的被申请人的具体财产线索及所有权证明和与申请查封的标的额相当的担保财产清单及所有权证明。

  六、与诉讼请求相关的其他材料。
责任编辑:yjs